辦證三大“門檻”意見建議逐個提
  1
  辦證三大“門檻”意見建議逐個提
  在所有市民意見中,“居住證辦理條件”最受關註。目前條例草案規定的條件有三個:一是在特區有合法穩定職業滿12個月;二是在特區有合法穩定居所(含租賃),並按照規定辦理居住登記滿12個月;三是依法參加本市社會保險滿12個月。
  針對第一個條件,有市民提出,希望進一步明確“‘合法穩定職業’是憑勞動合同或者用人單位出具的用工證明,還是勞動部門出具的就業證明”,並認為第一與第三個條件有重合:“市民參加了本市社會保險,就表明該市民是在深圳有單位、有工作的,無需再提供有合法穩定職業的證明”。
  針對第二個條件,住小產權房的市民坦言無法提供合法產權證明,租住農民房的市民也說沒簽書面合同,兩類人群均很苦惱“如何提供居住證明”。“既然條例規定市民要在公安那邊辦理居住登記,等於就有了在深居住記錄,還有必要另外提供在深的合法穩定居所證明嗎?”
  針對第三個條件,則有市民說,在深工作但在內地參加社保的人(很多人是跨省、市在深圳分公司工作,分公司人員的社保由總公司統一交納,尤其是大型央企),以及自由職業者和全職太太,雖在深居住和工作,併為城市作出貢獻,但由於沒參加或者無法參加深圳社保,就辦不了居住證、無法享受市民待遇,這顯得很不公平。
  “合法穩定職業和居所均已有判定標準”
  “合法穩定職業和居所均已有判定標準”
  2
  市人大方面表示,開門立法既是一個征求民意、集中民智、體現民意的過程,也是一個普法過程,對於所有建議將“能吸收儘量吸收”。
  “我們擬將居住證辦理條件簡化為兩個:一是在特區有合法穩定職業,依法參加本市其中一種社會保險滿12個月(參加了其中一種社保就表明在深工作,與參加多種社保享受退休待遇區別開來);二是在特區有合法穩定居所(含租賃),按照規定辦理居住登記滿12個月。”
  市人大還擬根據市民意見,明確規定“在特區有合法穩定職業”的判定標準,即指市民在深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的社保記錄;“在特區有合法穩定居所”即指市民在深圳公安部門的居住登記記錄。
  而針對自由職業者、異地參保但在深工作人員、在深全日制就讀的學生等一些特殊群體的辦證條件和辦證程序問題,人大擬考慮在條例草案中進行原則性規定,由市公安局在制定條例實施細則時予以細化、明確。
  ●市民疑問:房東境外居住如何登記申報?
  人大回應:可指定他人作實際管理人
  ●市民疑問: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無法辦證了?
  人大回應:擬研究後對條文進行修改
  ●市民建議:來深10年以上能否“一簽多行”?
  人大回應:能提供的公共服務將儘量提供
  ●市民疑問:居住證簽註到底怎麼辦理?
  人大回應:考慮通過後臺系統直接自動簽註
  ●市民建議:登記和辦證最好就近和非工作日辦理
  人大回應:擬增網絡、電話、短信等申報方式
  詳見AⅡ03版〉〉  (原標題:居住證辦證門檻或“三變二”)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bv08bvlilc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